为推进我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规范我省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我厅研究形成了《四川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jyjsbc@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成都市营门口路18号(邮政编码:610031)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处。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
附件:1.《四川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
2.《四川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
2023年4月14日
附件:1.《四川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四川省失业保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附件1
四川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加强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失业保险经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和“畅通领、安全办”要求,遵循经办服务制度化、标准化、精准化的原则,对照《四川省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2022年版)》(以下简称《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服务标准,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流程。
第三条 失业保险全省统一管理,业务分级经办,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办理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通过网上平台、服务窗口等方式办理,充分运用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社保平台”)、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四川e就业”微信公众号等网上平台和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就业信息系统”)、社会保险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以下简称“社保信息系统”),实现线上线下服务一体。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包括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权益记录、待遇管理、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风控管理、统计管理、档案管理、数据管理等十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