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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 | 发布机构: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4-14 | 193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业务时,对照《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第一部分第3.1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办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全省统一的缴费基数规则核定缴费基数(保留到元),按规定缴费比例确定参保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金额(以下统称“应缴金额”,保留到分),并及时将应缴金额信息传递至税务部门。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申报业务时,对照《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第一部分第3.2点“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办理。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申报业务时,社保信息系统应校验补缴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如补缴日期出现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等情形,系统应阻断补缴申报业务。

第十九条  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实施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按新的职责划分做好失业保险费征缴相关工作。

 

第四章  个人权益记录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申报的参保人员登记信息为其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个人缴费记录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失业保险登记和缴费信息;

(二)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信息;

(三)参保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信息;

(四)其他反映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业务经办原始资料,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采集参保人员相关个人权益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社会保障号、公民身份证号码、个人编号、姓名、性别、学历、出生日期、参加失业保险日期、首次缴费日期、缴费截止时间、实际缴费月数、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经济类型、所属行业等;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信息:领取失业保险金开始时间、已核定失业保险金缴费记录、重新参保缴费时间等。

第二十二条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对照《标准化事项服务指南》第一部分第5.3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服务指南”办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个人权益记录附有社

会保险电子专用章,不再另行加盖鲜章。

 

第五章  待遇管理

第一节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二十四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状态时,按照“畅通领、安全办”规定,不得要求失业人员提供身份证或社保卡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对尚未办理失业登记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信息,要及时推送给领金人员最后参保地同级别失业登记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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