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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 | 发布机构: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4-14 | 193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五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失业原因时,通过就业信息系统读取社保信息系统的失业原因,审核失业人员是否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确认发放失业保险金。若失业原因与实际不符,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开具的情况说明或明确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法律文书等材料,对失业原因进行重新认定。

第二十六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认定失业人员参保年限时,通过就业信息系统比对核实失业人员在省内的参保年限,如存在异地多段参保缴费记录,应按规定进行个人缴费记录合并。如就业信息系统内无法查询到缴费记录,原参保缴费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需负责核定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情况,并录入就业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由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发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网上平台接收到失业人员申请后,通过就业信息系统判断其是否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并将其相关信息通过就业信息系统推送至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归集其在省内的有效缴费记录、视同缴费记录以及前次应享受而尚未享受的待遇月数,确定应享受待遇月数,并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核发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不再为其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十一条  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存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未纳入待遇核算情形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可重新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出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情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由失业人员原领金地核发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畅通领、安全办”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就业信息系统比对确认,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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