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数据管理
第九十四条 失业保险数据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资源集中、安全可靠、管理规范的数据管理机制。
第九十五条 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省级信息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大数据分析系统,加强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应用,促进失业保险业务协同、部门联动、跨省通办。
第九十六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是失业保险数据维护的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数据管理规范,确保数据准确、完整与安全。
第九十七条 用于失业保险经办的就业信息系统要与人社部失业保险待遇网上申领系统、人社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全国社会保险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做好数据对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规程施行前制定的相关业务经办管理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本规程以及其中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相符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规程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并负责本规程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一百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