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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机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时间:2023-04-07 | 129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规范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促进产业集聚融合,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起草了《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依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现将以上两个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电子邮箱:chanyefz@126.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

   

  附件:1.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2.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4月6日

附件 1

 

 

 

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集聚融    合,助力林草产业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 号) 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是指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国家林草局”)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林草产业集中度高,产业规模大,产业 链较完整,产品优质,服务优良,管理规范,地理边界清晰, 具有重要区域经济地位,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林草产业 园区。

第三条 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兼顾区域发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创建与认定

 

第四条 示范园区采取创建评估的方式予以认定。产业


园区经过创建培育后,依据示范园区基本条件进行评估。评  估合格的,由国家林草局认定为示范园区。

第五条 示范园区的创建主体为县市级人民政府,主要    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园区创建、培育、  建设和管理工作,并为示范园区建设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六条 创建示范园区,应当以下列条件为目标要求:

 

(一)产业园区以林草产品加工、贸易、服务为主。园 区内林业草业主导产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林草产业  发展的总体要求,创新能力强。

(二)产业园区在区域经济中地位突出,辐射带动能力  强,有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或以林草业为主导产业的农  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1 家以上或省级林业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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