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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公开征求意见

政策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机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时间:2023-03-23 | 24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经多方论证,拟将《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7年9月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2号)第十九条修改为:第十九条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因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采集或者采伐批准文件外,还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结果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查。

  为了增强该条款修改的合理性、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将意见建议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反馈。

  1.电子邮箱:shchfwc@163.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邮编:10071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2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场种苗司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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