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老少边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新疆、西藏及四省藏区等予以倾斜。
第三章 评价与管理
第九条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于每年 4 月底前报送上年度示范园区总体运行情况。国家林草局每 3 年对示范园区进行一次全面评价。
第十条 全面评价采取书面材料与现场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示范园区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向林草主管部门提交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自评报告内容包括:近 3 年来的园区建设运营情况,整体效益、存在问题与困难、政策建议等。
(二)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将全省 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建设运行总体情况、自评意见和园区自评报告按时报送国家林草局。
(三)国家林草局在书面材料审核评价的基础上,组织 专家对示范园区进行现场核实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重点关注示范园区应当具备的 7 个条件,以及在新发展理念、带动社会就业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 面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园区命名并摘牌:
(一)未通过全面评价的;
(二)园区内主导产业非林化严重,基本不具备林草产 品加工贸易服务功能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保事故,以及 造成其他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国家林草局在官方网站对被取消命名的示范园区进行公示公告,3 年内不再受理其创建申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示范园区应当注重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加速聚集创新要素,健全企业服务体系,创新运营管理方式,不 断提升建设发展水平和品牌影响力,及时总结经验,在推进 智慧园区建设、构建绿色低碳发展模式、推动产业融合与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示范园区的指导,将示范园区纳入本级林草产业发展规划,给予有 效扶持,保障其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
12 号)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森林、草原、湿地、 荒漠(以下简称“林草等”)生态资源为经营对象,以林草等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和服务为主业,科技创新能力强、 产值规模处于行业前列,能够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国家林草局”)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