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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机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时间:2023-04-07 | 1368 次浏览: | 分享到:

3 家以上。

 

(三)林产工业类园区林产品加工、贸易、服务等业务 年收入在 20 亿元以上;森林食品、木本油料等其他类园区

年林产品加工、贸易、服务等业务年收入在 10 亿元以上; 牧草种植、草种繁育等草产业类园区年草产品加工、贸易、  服务等业务年收入在 3 亿元以上。

(四)产业园区建设主体清晰,管理部门明确,组织机  构和管理制度健全。


(五)产业园区规模与环境承载能力、生产技术条件及管理水平相适应。园区内水、电、路、通讯、环保、消防等  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六)产业园区生产布局合理,企业加工、生产、仓储、物流、交易等设施设备和管理规程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

(七)产业园区具有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技术、信  息、法律、金融、物流等服务组织体系完备、运行顺畅,能  满足园区企业的需要。

第七条 示范园区创建认定程序如下:

 

(一)印发通知。国家林草局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创建  认定工作,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创建认定要求。

(二)组织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各款要求的林草产业园区,由其创建主体自愿向上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草局,大兴安岭集团,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下同)审核、汇总后报送国家林草局。

申报材料包括:

 

1.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推荐文件(含评估报告)。

 

2. 创建主体申报文件。

 

3. 建设主体申报材料。包括:产业园区的申报报告(含


基本情况、申报理由、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生产、绿色发展、环境保护及示范带动等情况),当地政府设立产业园区的批复文件,规划主管部门批复的产业园区建设规划,地方政府给予的优惠扶持政策等。

(三)创建培育。示范园区的创建期不少于 1 年,创建期内,创建主体应当履行培育和建设职责,强化支持政策和保障机制,统筹推进园区创建工作。

(四)评估认定。国家林草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并组织专 家对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推荐的创建园区开展评估。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全国林草产业布局、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提出建议名单,经局务会议  审定后,在国家林草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家林草局认定为示范园区,发文公布名单  并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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