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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机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时间:2023-04-07 | 137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条 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兼顾区域发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林草等产品生产、加工、


流通或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经营产品。企业林草等产品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总交易额)的 60%以上。

(三)企业规模。按企业生产经营类别不同,其总资产规模、生产规模、近 3 年平均营销收入等均应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经营指标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标准(见附表 1、2)。

(四)盈利能力。企业的利润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不亏损、财务指标优良;企业负债率一般应低于

60%。

 

(五)企业信用。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缴纳税费。近

3 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法院或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失信名单。

(六)带动辐射能力。企业通过订单、合作、股份等利益 联结方式带动林农(林区职工)家庭数量在 100 户以上。

(七)产品竞争力。企业主营产品具有较高市场竞争力, 近 3 年平均产销率在 80%以上;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国内同行业中居于前列;有独立注册商标,营销网络健全。

(八)可持续发展能力。企业正常运营 3 年及以上;技术装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生产企业具有较强的产品研发能力,


年度研发投入在利润总额中的占比达到 5%以上;服务企业具

有相应行业的最高资质。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水平位 居国内同行前列。

(九)近 3 年内没有发生安全生产、环保、质量安全方面的重大事故,未发生重大涉林案件,产品质量在国家和地方抽 检中无不合格记录。

(十)申报企业原则上应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并在有效期内。

第五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申报   材料(电子和纸质版本);同时,通过“木材行业管理门户”

http://211.167.243.170/wood/index/index)填报近 3 年经济运行数据。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企业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反映企业银行信用情况 的证明。

3. 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该企业近 3 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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