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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03-31 | 139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范围,负责省级 高新区的协调指导工作,制定省级高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省 级高新区的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和创新资源配置等。

第十一条 所在市( 州) 、县( 市、区) 人民政府负责省级高新 区的建设和管理,鼓励省级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由所在县 ( 市、 区) 党委或政府班子成员兼任ꎻ制定支持省级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的具 体措施,在财政、 土地、人才、项目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ꎻ市 ( 州) 、 县( 市、区)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级高新区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省级高新区要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建立有 利于园区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优化内部管理架构,合 理配置内设机构职能ꎻ要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具备 条件的可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省级高新区要制定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布局实施一批高新技术产业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科技攻关与成果转化项目,同时积极运用高新技术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

第十四条 省级高新区要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加强招院引所 和企业创新主体培育,大力集聚高端创新平台和高层次创新人才, 构建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体系,持续推进科技成果在省级高 新区落地转化。

第十五条 省级高新区要坚持绿色发展安全运行理念,严格 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守住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 底线,推动园区安全、绿色和协调发展。

第十六条 省级高新区要提升对外开放、交流和合作水平,积 极有序承接制造业转移,大力引进省( 境) 外高新技术重大产业项 目,提高国际合作开放载体能级,拓展区域合作新空间,强化辐射 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 省级高新区的扩区调位工作,按省级开发区扩区 调位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各市( 州) 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省级高新区实施区 别于一般行政区的差异化评价考核,建立与业绩贡献相匹配、与评 价结果紧密挂钩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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