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省级高新区的数 据统计、运行监测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全省 省 级 高 新 区 绩 效 评价。 对绩效评价排名靠前、名次进位明显的省级高新区,在项目申报、创新资源布局、园区扩区调位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ꎻ对绩效评 价排名后 10% 的省级高新区,要求限期整改ꎻ对整改不力、连续两 年排名末位的省级高新区,由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向省政府 建议不再纳入省级高新区序列并撤销省级开发区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2023 年 3 月 30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