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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03-31 | 1336 次浏览: | 分享到:


川办函〔2023〕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29日



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 园) 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川府发〔 2021〕 28 号) ,立 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 新发展格局,进一步规范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以下简称 省级高新区) 的认定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高新区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四至范围明 确,产业特色突出,创新氛围浓厚,能够辐射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 展的特定经济区域。

第三条 省级高新区秉承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目标,主要 任务是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服务业,承 载高新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着力建设成为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示范 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第四条 省级高新区的认定和管理由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商务厅、应急厅、省统计局等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各部门依照职责范围积极支持和指导省级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按照“ 统筹布局、优中选优,成熟一个、认定一个” 的 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

第六条 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 基础条件。

1. 园区被列入« 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 ,选址位置、四至 范围及边界拐点坐标明确。

2. 园区应为市( 州)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建设的高新技 术产业发展聚集区,依法设有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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