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03-31 | 1395 次浏览: | 分享到:


川办函〔2023〕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29日



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 园) 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川府发〔 2021〕 28 号) ,立 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 新发展格局,进一步规范四川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以下简称 省级高新区) 的认定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高新区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四至范围明 确,产业特色突出,创新氛围浓厚,能够辐射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 展的特定经济区域。

第三条 省级高新区秉承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目标,主要 任务是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服务业,承 载高新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着力建设成为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示范 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第四条 省级高新区的认定和管理由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商务厅、应急厅、省统计局等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各部门依照职责范围积极支持和指导省级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按照“ 统筹布局、优中选优,成熟一个、认定一个” 的 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

第六条 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 基础条件。

1. 园区被列入« 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 ,选址位置、四至 范围及边界拐点坐标明确。

2. 园区应为市( 州)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建设的高新技 术产业发展聚集区,依法设有管理机构。

( 二) 产业发展。

1.  主导产业属于国家或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具备较 为完整的产业链,产业布局科学合理,优势产业特色突出。 园区编 制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2. 园区年营业总收入达到 200 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营业 收入占园区总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 40% 以上,近三年高新技术产 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 10% 以上,园区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占所 在县( 市、区) 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 40% 以上。

3.  园区的“ 亩均论英雄” 评价(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排 名位居全省同类型开发区排名的前三分之一或综合地均税收居全 省开发区排名的前五分之一。


( 三) 创新能力。


1. 拥有规模以上企业 60 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15 家以上、入

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30 家以上。

2. 园区企业科研与试验发展( R&D) 经费内部支出占企业营 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1. 5% ,万名从业人员拥有发明专利数 10 件以 上,本科以上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园区当 年职工人数的 10% 以上。

3. 建 有 省 级 以 上 科 技 孵 化 载 体 不 少 于 1 个ꎻ 市 级 以 上 工 程 ( 技术) 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 10 家以 上,其中拥有主导产业领域的省级以上创新平台不少于 2 家ꎻ聚集

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等科技服务机构 10 家以 上ꎻ建有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 专 家) 工作站等产学研用合作技术创新组织 3 家以上。

( 四) 安全与可持续发展。

1.  园区发展应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安全监管体系健全, 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合格,园区安全状况良好。 近三年园区未发 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性、群体性及对社会造成重大 不良影响的事件。

2. 园 区 应 落 实 好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措 施,积 极 推 动 绿 色 低 碳 发 展。 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 近三年园区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3.  园区发展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布局合理、产业集聚、用地集约,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产业城市融合发展ꎻ新增工业用地按照工业用地“ 标准地” 供应有关要求执行。 近三年园区未发生重大土 地违法案件。

第七条 对于欠发达地区,标准和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申报资料

 

第八条 申报省级高新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 一) 所在市( 州) 党委、政府的审核研究意见和请示ꎻ

( 二) 园 区 发 展 情 况 报 告 ( 包 括 历 史 沿 革、 管 理 体 制、 区 位 条 件、经济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创新能力、招商引资、对外 开放以及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开展等相 关情况) ꎻ

( 三) 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包括规划背景与意义、发 展思路与目标、高新技术产业体系构建及空间布局、产业发展环境 建设、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 ꎻ

( 四) 有关附件材料。

1. 园区设立的有关批准文件ꎻ

2.  园区发展规划ꎻ

3.  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专家论证意见ꎻ符合国土空间 规划的有关材料ꎻ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达标排放、一般 工业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理、园区重点排污单位企业环 境信用等级、环境信息公开、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等情况ꎻ“ 亩均论英雄” 园区评价成果ꎻ园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重大危险源备案 文件等材料ꎻ

4. 近三年市( 州) 、县( 市、区) 和园区出台的关于支持高新技 术产业发展、创新创业环境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文件ꎻ

5. 园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 孵化载 体以及创新平台、科技服务机构、产学研用合作技术创新组织等清 单和佐证材料ꎻ

6. 园区近三年主要科技经济指标ꎻ

7. 所在市( 州)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省级高新区认定程序如下:

( 一) 前期准备。 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的园区根据认定管理 办法有关要求,准备申报资料,报所在市 ( 州)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形式审查,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做好与省直有 关部门的衔接沟通。

( 二) 提出申请。 园区所在市( 州) 政府向省政府报送书面研 究意见、请示和申报资料。

( 三) 部门初审。 省政府批转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办理, 提出初审意见。

( 四) 现场考察。 对于通过初审的园区,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考察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 五) 复审上报。 园区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申报资料进行修 改完善,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复审通过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 审议。

( 六) 批复认定。 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政府发文 批复,园区正式纳入省级高新区管理序列。 设立的省级高新区名 称一般为:行政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范围,负责省级 高新区的协调指导工作,制定省级高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省 级高新区的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和创新资源配置等。

第十一条 所在市( 州) 、县( 市、区) 人民政府负责省级高新 区的建设和管理,鼓励省级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由所在县 ( 市、 区) 党委或政府班子成员兼任ꎻ制定支持省级高新区建设和发展的具 体措施,在财政、 土地、人才、项目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ꎻ市 ( 州) 、 县( 市、区)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级高新区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省级高新区要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建立有 利于园区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优化内部管理架构,合 理配置内设机构职能ꎻ要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具备 条件的可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省级高新区要制定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布局实施一批高新技术产业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科技攻关与成果转化项目,同时积极运用高新技术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

第十四条 省级高新区要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加强招院引所 和企业创新主体培育,大力集聚高端创新平台和高层次创新人才, 构建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体系,持续推进科技成果在省级高 新区落地转化。

第十五条 省级高新区要坚持绿色发展安全运行理念,严格 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守住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 底线,推动园区安全、绿色和协调发展。

第十六条 省级高新区要提升对外开放、交流和合作水平,积 极有序承接制造业转移,大力引进省( 境) 外高新技术重大产业项 目,提高国际合作开放载体能级,拓展区域合作新空间,强化辐射 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 省级高新区的扩区调位工作,按省级开发区扩区 调位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各市( 州) 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省级高新区实施区 别于一般行政区的差异化评价考核,建立与业绩贡献相匹配、与评 价结果紧密挂钩的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省级高新区的数 据统计、运行监测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全省 省 级 高 新 区 绩 效 评价。 对绩效评价排名靠前、名次进位明显的省级高新区,在项目申报、创新资源布局、园区扩区调位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ꎻ对绩效评 价排名后 10% 的省级高新区,要求限期整改ꎻ对整改不力、连续两 年排名末位的省级高新区,由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向省政府 建议不再纳入省级高新区序列并撤销省级开发区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2023 年 3 月 30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5 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