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9.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的;
10.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森林草原防火领域。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用火,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隐患和违法行为。具体情形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省、市政府防火命令的有关规定认定。
(四)其他行业领域。具体情形由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认定。
第八条(举报人违法责任)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诱导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经查实存在相关情况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奖励标准) 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且属于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内容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1.责令限期改正的,举报一般隐患给予奖励200元,举报重大隐患给予奖励3000元;
2.给予罚款或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奖励金额按照罚款或案值数额的15%计算,举报一般隐患最低奖励200元,举报重大隐患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的,奖励3万元;
4.予以取缔、关闭的,奖励5万元。
(二)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举报火灾隐患,根据隐患严重程度,按照一般隐患50元、重大隐患200元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同时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照本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奖励。
(四)举报森林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按照最终核实查处情况给予奖励。举报提供野外违规用火线索,经核查属实并立案查处的,按照罚款总额的15%给予奖励,最低奖励人民币200元;举报提供破案线索,经核查属实并查处森林火灾行政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罚款总额的15%给予奖励,最低奖励人民币500元;举报提供破案线索,经核查属实并查处一般森林火灾刑事案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罚款总额的15%给予奖励,最低奖励人民币1000元;举报提供破案线索,经核查属实并查处重大森林火灾刑事案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罚款总额的15%给予奖励,最低奖励人民币3000元;提供破案线索,经核查属实并查处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刑事案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罚款总额的15%给予奖励,最低奖励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