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
5.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
6.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未按要求采取防爆措施,除尘系统设置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
7.液氨制冷企业的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的,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8.有限空间作业未对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未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9.进行爆破、吊装以及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0.机械行业企业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的,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可燃气体的;
11.轻工行业企业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
12.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的;
13.燃气使用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14.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15.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16.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17.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8.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19.其他依法依规应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
(二)消防领域。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GB35181-2017)认定,重点包括以下行为和情形:
1.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2.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疏散情形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