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消防救援大队筹备组负责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四)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综合负责森林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核查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
未建立举报奖励机制的行业部门,其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提请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四条(予以奖励条件)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举报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发生在成都东部新区范围内;
(二)举报人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留有个人有效联系方式;
(三)举报人为无特定身份自然人。特定身份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消防网格管理员等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受政府部门聘请或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服务的专家、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隐患情形或者违法事实、违法线索;
(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监管部门掌握;
(六)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七)举报事项经相关监管部门核查属实。
第五条(从业人员内部举报)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举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给予奖励。
第六条(工作机制) 应急安全管理局、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举报受理、查办、督办、移送、答复、统计等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渠道。
第七条(奖励情形) 举报下列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安全生产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的原则,以及《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1.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2.停产停业整顿、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3.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