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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部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挂网公示

政策来源: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 | 发布机构: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2-11-23 | 2127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其他行业领域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标准,可参照本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奖励。

(六)从业人员内部奖励标准在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基础上按照省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比例上浮。

对同一举报事项的奖励同时适用不同的核算方式的,按就高原则执行。

前款按照百分比核定奖金金额的,最小以整十为单位,对个位数按四舍五入凑整。

第十条(办理程序)  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办和奖金审核、发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接到举报后,接报部门应对举报信息进行登记,及时指定相关内设机构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或视隐患严重程度、紧急程度等情况交给下级部门查办。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二)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的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三)举报事项核查完毕后,核查办理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按程序办理奖励发放申请工作,并填写《成都东部新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1)相关内容,提供举报受理记录、现场核查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印证材料;举报奖励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注意查收到账奖金或凭有效身份证件在60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奖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四)其他监管部门提请应急管理部门对核实的举报事项进行奖励,应填写《成都东部新区安全隐患举报提请奖励申请表》(附件2)有关内容,并提供举报受理记录、现场核查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印证材料。

(五)举报人逾期无正当理由既不提供有效银行帐号又不到现场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一条(奖励规则)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多人共同分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的奖励金额。

第十二条(举报人保护)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或者信息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严肃查处外,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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