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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部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挂网公示

政策来源: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 | 发布机构: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2-11-23 | 212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森林防灭火重要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发动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成都东部新区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成应急〔2021〕75号)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现草拟《成都东部新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程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为2022年11月23日至2022年11月29日,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1月29日前书面反馈至邮箱:515466179@qq.com。

联系地址:成都东部新区市民中心1310应急安全管理局

联系电话:028-86360291谭老师

附件:成都东部新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成都东部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

2022年11月22日




成都东部新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鼓励公众举报安全生产、消防等领域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为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等有关规定和《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成应急〔2021〕75号)要求,结合成都东部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社会公众举报成都东部新区范围内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

(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三)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三条(工作职责)  举报奖励工作实行首问责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

(一)应急安全管理局综合负责新区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三)消防救援大队筹备组负责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四)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综合负责森林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核查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

未建立举报奖励机制的行业部门,其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提请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四条(予以奖励条件)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举报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发生在成都东部新区范围内;

(二)举报人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留有个人有效联系方式;

(三)举报人为无特定身份自然人。特定身份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消防网格管理员等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受政府部门聘请或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服务的专家、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隐患情形或者违法事实、违法线索;

(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监管部门掌握;

(六)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七)举报事项经相关监管部门核查属实。

第五条(从业人员内部举报)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举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给予奖励。

第六条(工作机制)  应急安全管理局、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举报受理、查办、督办、移送、答复、统计等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渠道。

第七条(奖励情形)  举报下列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安全生产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的原则,以及《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1.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2.停产停业整顿、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3.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4.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

5.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

6.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未按要求采取防爆措施,除尘系统设置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

7.液氨制冷企业的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的,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8.有限空间作业未对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未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9.进行爆破、吊装以及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0.机械行业企业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的,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可燃气体的;

11.轻工行业企业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

12.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的;

13.燃气使用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14.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15.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16.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17.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8.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19.其他依法依规应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

(二)消防领域。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GB35181-2017)认定,重点包括以下行为和情形:

1.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2.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疏散情形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9.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的;

10.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森林草原防火领域。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用火,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隐患和违法行为。具体情形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省、市政府防火命令的有关规定认定。

(四)其他行业领域。具体情形由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认定。

第八条(举报人违法责任)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诱导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经查实存在相关情况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奖励标准)  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且属于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内容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1.责令限期改正的,举报一般隐患给予奖励200元,举报重大隐患给予奖励3000元;

2.给予罚款或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奖励金额按照罚款或案值数额的15%计算,举报一般隐患最低奖励200元,举报重大隐患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的,奖励3万元;

4.予以取缔、关闭的,奖励5万元。

(二)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举报火灾隐患,根据隐患严重程度,按照一般隐患50元、重大隐患200元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同时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照本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奖励。

(四)举报森林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按照最终核实查处情况给予奖励。举报提供野外违规用火线索,经核查属实并立案查处的,按照罚款总额的15%给予奖励,最低奖励人民币200元;举报提供破案线索,经核查属实并查处森林火灾行政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罚款总额的15%给予奖励,最低奖励人民币500元;举报提供破案线索,经核查属实并查处一般森林火灾刑事案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罚款总额的15%给予奖励,最低奖励人民币1000元;举报提供破案线索,经核查属实并查处重大森林火灾刑事案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罚款总额的15%给予奖励,最低奖励人民币3000元;提供破案线索,经核查属实并查处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刑事案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罚款总额的15%给予奖励,最低奖励人民币2万元。

(五)其他行业领域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标准,可参照本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奖励。

(六)从业人员内部奖励标准在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基础上按照省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比例上浮。

对同一举报事项的奖励同时适用不同的核算方式的,按就高原则执行。

前款按照百分比核定奖金金额的,最小以整十为单位,对个位数按四舍五入凑整。

第十条(办理程序)  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办和奖金审核、发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接到举报后,接报部门应对举报信息进行登记,及时指定相关内设机构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或视隐患严重程度、紧急程度等情况交给下级部门查办。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二)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的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三)举报事项核查完毕后,核查办理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按程序办理奖励发放申请工作,并填写《成都东部新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1)相关内容,提供举报受理记录、现场核查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印证材料;举报奖励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注意查收到账奖金或凭有效身份证件在60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奖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四)其他监管部门提请应急管理部门对核实的举报事项进行奖励,应填写《成都东部新区安全隐患举报提请奖励申请表》(附件2)有关内容,并提供举报受理记录、现场核查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印证材料。

(五)举报人逾期无正当理由既不提供有效银行帐号又不到现场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一条(奖励规则)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多人共同分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的奖励金额。

第十二条(举报人保护)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或者信息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严肃查处外,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救济途径)  举报人对认为符合奖励条件而未予奖励或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及时通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保密规定)  举报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举报办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奖金或者冒领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者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不主动对应予以奖励的举报申请发放奖金的;

(三)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或者线索透露给他人以谋取奖励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故意向被举报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的;

(六)其他应当追责的情形。

第十六条(经费保障)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举报渠道)  举报人可以通过各部门公开电话进行举报,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详见附件3)。

第十八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十九条(制度完善)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本行业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订了本行业领域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具体办法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成都东部新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申请表

2.成都东部新区安全隐患举报提请奖励申请表

3.成都东部新区各类安全隐患及火灾隐患举报途径

 


附件1

成都东部新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申请表

编号: 〔    年〕第    号

举报人


举报时间


联系电话


举报方式

来访()电话()信件()网络()移交()其他()

举报

事项


 

 

 

 

奖励

建议

核查结果及处罚结论、罚没金额


 

结案时间


 

奖励标准


奖励金额(大写)


承办人员建议


核查处理部门

意见


 

审核审批意见

 

 

法制审查意见

 

 

 

 

审核人:

年月日

 

 

分管负责人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日

 

 

审批

意见

 

 

 

 

 

审批人:

年月日

领取金额

大写:

银行转账

账号:

开户银行:

现金领取

领取人签字:

备注: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举报受理记录表;2、现场核查资料;3、处罚决定书(立案查处的提供)

附件2

成都东部新区安全隐患举报提请奖励申请表

                                         编号:〔     年〕第      号

提出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举报人


举报时间


联系

电话


举报方式

来访(   )电话(   )信件(   )  网络(   ) 移交(   )其他(  )

举报

事项


核查

处理

结果

承办人员


结案时间


核查结果及处罚结论、罚没金额


申请部门

奖励建议

根据《成都东部新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第  条的规定,建议给予举报人奖励元。

 申请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应急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法制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分管负责人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审批人:

年  月   日

领取金额

大写:

银行转账

账号:

开户银行:

现金领取

领取人签字:

备注: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举报受理记录表;2、现场核查资料;3、处罚决定书(立案查处的提供)


附件3

成都东部新区各类安全隐患及火灾隐患举报途径

 

单位名称

举报电话

单位地址

网络举报地址

受理举报隐患类型

应急安全管理局

028-86360011

成都东部新区三岔街道公园大街2055号(东部新区市民中心)

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络理政平台(http://12345.chengdu.gov.cn/qsx?id=44&parent=44)成都东部新区应急安全管理局信箱。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安全隐患、森林防灭火、农业安全、水务领域

消防救援大队筹备组

12345

成都东部新区丹景街道新民乡天府路119号

----

火灾隐患

航空和口岸经济局

(成都天府国际空港新城党工委管委会)

028-60361805

成都东部新区公园大道2563号未来设计艺术中心A栋5F

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络理政平台(http://12345.chengdu.gov.cn/qsx?id=44&parent=44)成都东部新区航空和口岸经济局信箱。

产业功能区范围内森林防灭火、企业安全隐患

智能制造产业发展局(简州新城党工委管委会)

028-27227026

成都东部新区养马街道石养路2号C13栋

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络理政平台(http://12345.chengdu.gov.cn/qsx?id=44&parent=44)成都东部新区智能制造产业发展局信箱。

产业功能区范围内森林防灭火、企业安全隐患

文化旅游体育局

(天府奥体公园党工委管委会)

028-86360237

成都东部新区三岔街道公园大街2055号(东部新区市民中心)

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络理政平台(http://12345.chengdu.gov.cn/qsx?id=44&parent=44)成都东部新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信箱。

产业功能区范围内森林防灭火、企业安全隐患;文化、旅游、体育、卫健领域安全隐患

党群工作部

028-86360103

成都东部新区三岔街道公园大街2055号(东部新区市民中心)

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络理政平台(http://12345.chengdu.gov.cn/qsx?id=44&parent=44)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信箱。

民宗民政领域安全隐患

战略研究局

028-86360135

成都东部新区三岔街道公园大街2055号(东部新区市民中心)

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络理政平台(http://12345.chengdu.gov.cn/qsx?id=44&parent=44/)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信箱。

工业企业领域安全隐患

公园城市建设局

028-86360165

成都东部新区公园大道2560号未来设计艺术中心A栋5F

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络理政平台(http://12345.chengdu.gov.cn/qsx?id=44&parent=44/)成都东部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信箱。

地灾隐患

投资促进局

028-86360059

成都东部新区三岔街道公园大街2055号(东部新区市民中心)

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络理政平台(http://12345.chengdu.gov.cn/qsx?id=44&parent=44)成都东部新区投资促进局信箱。

商务贸易领域安全隐患

公共服务局

028-86360181

成都东部新区公园大道2560号未来设计艺术中心A栋6F

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络理政平台(http://12345.chengdu.gov.cn/qsx?id=44&parent=44)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信箱。

建筑施工、道路交通领域安全隐患

综合执法局

028-60361914

成都东部新区公园大道2560号未来设计艺术中心A栋7F

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络理政平台(http://12345.chengdu.gov.cn/qsx?id=44&parent=44)成都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信箱。

城市管理、市场流通、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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