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有效期至:2024年9月5日】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德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08-03 | 2173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日

德阳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国有资本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好国有资本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扶持优势产业,建立现代产业体系,规范德阳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49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德府发〔2016〕7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德阳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市产业引导基金或母基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委托市级国有平台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发起设立,包含区(市、县)、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财政委托国有平台公司出资设立的,具有资金池功能的产业母基金。母基金以设立子基金方式运作,并通过产业子基金或产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投资于产业类项目,不进行基础设施类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子基金,是指由母基金与社会资本、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共同成立的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子基金根据相应《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运作。

第四条 市产业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设立和运营。

第二章 基金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市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工作和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基金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市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方案完成基金设立工作;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市产业引导基金备案、信用信息登记等工作;

(三)选聘具有相关资质的基金募集监督机构和基金托管机构等机构;

(四)负责公开选聘具备资金、项目资源优势的子基金管理人;

(五)对拟投资的子基金/产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子基金管理人及相应出资人开展尽职调查与投资谈判;

(六)负责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议;

(七)负责制定拟投资子基金的投资方案,并对拟投资的子基金进行投后监督、管理。根据所投子基金的基金合同/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协议,监督基金的募集、投向以及基金合同/投资协议的履约情况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