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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4年9月5日】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德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08-03 | 223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章 费用和收益安排

第二十四条 市产业引导基金按照基金合伙协议以及绩效考核结果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基金收益和基金剩余可分配净资产按照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在市产业引导基金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六章 基金终止和退出

第二十六条 市产业引导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各投资人中途不得退出。

第二十七条 市产业引导基金终止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清算工作。

第七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市产业引导基金进行考核应当按照市场评价优先和公共性原则,综合考虑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国有企业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市产业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投资业绩及其资产情况实行动态评估。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独立机构对市产业引导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独立审计和评估。

第二十九条 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级相关部门会同德阳发展集团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市产业引导基金投资、退出、收支核算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延伸审计。

第八章 容错机制

第三十一条 在市产业引导基金运营管理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符合法律法规和《德阳市审计监督容错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形,给予免责或从轻、减轻定责,对管理公司管理人员和投决会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不作负向评价,督促管理人员及时整改和纠错纠偏。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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