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产业引导基金可通过子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份额转让、到期清算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市场化方式退出。母基金存续期内,获得的子基金退出收益或分红收益在母基金内进行滚存,在母基金到期清算时一次性进行分配。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产业引导基金在运作过程中禁止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明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基金合同/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市产业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单方选择提前退出;如无法实现退出,则子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进入清算程序:
(一)签订基金合同/投资协议超过一年,子基金/有限合伙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市产业引导基金拨付出资款至子基金/有限合伙企业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有限合伙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未按照基金合同/投资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和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
(五)子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营及投资存在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扰乱金融市场的;
(六)子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有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基金合同/投资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条 市产业引导基金募集监督机构和托管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应公开选聘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市产业引导基金募集监督机构及托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托管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德阳市设有分支机构;
(二)取得相应的基金托管资格;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具备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将所管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核算,对所管不同基金应分账核算。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定期向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市产业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