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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4年9月5日】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德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08-03 | 2239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日

德阳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国有资本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好国有资本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扶持优势产业,建立现代产业体系,规范德阳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49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德府发〔2016〕7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德阳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市产业引导基金或母基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委托市级国有平台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发起设立,包含区(市、县)、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财政委托国有平台公司出资设立的,具有资金池功能的产业母基金。母基金以设立子基金方式运作,并通过产业子基金或产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投资于产业类项目,不进行基础设施类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子基金,是指由母基金与社会资本、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共同成立的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子基金根据相应《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运作。

第四条 市产业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设立和运营。

第二章 基金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市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工作和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基金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市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方案完成基金设立工作;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市产业引导基金备案、信用信息登记等工作;

(三)选聘具有相关资质的基金募集监督机构和基金托管机构等机构;

(四)负责公开选聘具备资金、项目资源优势的子基金管理人;

(五)对拟投资的子基金/产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子基金管理人及相应出资人开展尽职调查与投资谈判;

(六)负责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议;

(七)负责制定拟投资子基金的投资方案,并对拟投资的子基金进行投后监督、管理。根据所投子基金的基金合同/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协议,监督基金的募集、投向以及基金合同/投资协议的履约情况等;

(八)按基金公司章程规定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运作、基金管理信息服务等信息。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向基金董事会(持有人大会)报告;

(九)基金公司章程、基金管理协议中确定的其他职责;

(十)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市产业引导基金、所投子基金/有限合伙投资运行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行业监管部门文件以及产业引导基金合伙协议所规定的职责。

第三章 基金投资

第八条 市产业引导基金通过投资设立产业子基金或产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有限合伙企业)方式进行投资,母基金原则上不直接投资项目。

第九条 市产业引导基金将重点投入我市装备制造、通用航空、医药食品、先进材料、数字经济、文旅大健康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领域的产业类子基金或有限合伙企业,不对基础设施类子基金或有限合伙企业投资。

第十条 市产业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或有限合伙企业,出资额2000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出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市产业引导基金对单个子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市产业引导基金资产总值的20%,同时原则不得超过子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总出资的50%。

第十二条 市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需要求子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投资德阳市域内项目或投资市域外项目反投至德阳市的金额不低于母基金对该子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实际投资额。

第十三条 为更好地发挥市产业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在投资/设立子基金时,市产业引导基金可向子基金管理人/子基金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四条 子基金的出资。市产业引导基金在子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所投子基金的合伙协议/基金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五条 子基金的管理。市产业引导基金参与的各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按照合伙协议/基金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是市产业引导基金主要投资决策机构,投决会成员可由市级相关部门、社会专家、企业投资人员等组成,对基金投资事宜作出决策。投决会主要职权为:

(一)审核及决策基金管理人所拟定的子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方案;

(二)审核及决策拟投子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基金合同/投资协议等文件;

(三)按照市产业引导基金之合伙协议批准利益冲突事项;

(四)本办法规定、市产业引导基金之合伙协议约定需要投决会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市产业引导基金可通过子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份额转让、到期清算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市场化方式退出。母基金存续期内,获得的子基金退出收益或分红收益在母基金内进行滚存,在母基金到期清算时一次性进行分配。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产业引导基金在运作过程中禁止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明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基金合同/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市产业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单方选择提前退出;如无法实现退出,则子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进入清算程序: 

(一)签订基金合同/投资协议超过一年,子基金/有限合伙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市产业引导基金拨付出资款至子基金/有限合伙企业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有限合伙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未按照基金合同/投资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和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 

(五)子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营及投资存在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扰乱金融市场的;

(六)子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有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基金合同/投资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条 市产业引导基金募集监督机构和托管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应公开选聘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市产业引导基金募集监督机构及托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托管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德阳市设有分支机构; 

(二)取得相应的基金托管资格;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具备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将所管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核算,对所管不同基金应分账核算。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定期向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市产业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五章 费用和收益安排

第二十四条 市产业引导基金按照基金合伙协议以及绩效考核结果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基金收益和基金剩余可分配净资产按照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在市产业引导基金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六章 基金终止和退出

第二十六条 市产业引导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各投资人中途不得退出。

第二十七条 市产业引导基金终止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清算工作。

第七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市产业引导基金进行考核应当按照市场评价优先和公共性原则,综合考虑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价、国有企业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市产业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投资业绩及其资产情况实行动态评估。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独立机构对市产业引导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独立审计和评估。

第二十九条 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级相关部门会同德阳发展集团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市产业引导基金投资、退出、收支核算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延伸审计。

第八章 容错机制

第三十一条 在市产业引导基金运营管理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符合法律法规和《德阳市审计监督容错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形,给予免责或从轻、减轻定责,对管理公司管理人员和投决会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不作负向评价,督促管理人员及时整改和纠错纠偏。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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