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按基金公司章程规定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运作、基金管理信息服务等信息。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向基金董事会(持有人大会)报告;
(九)基金公司章程、基金管理协议中确定的其他职责;
(十)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市产业引导基金、所投子基金/有限合伙投资运行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行业监管部门文件以及产业引导基金合伙协议所规定的职责。
第三章 基金投资
第八条 市产业引导基金通过投资设立产业子基金或产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有限合伙企业)方式进行投资,母基金原则上不直接投资项目。
第九条 市产业引导基金将重点投入我市装备制造、通用航空、医药食品、先进材料、数字经济、文旅大健康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领域的产业类子基金或有限合伙企业,不对基础设施类子基金或有限合伙企业投资。
第十条 市产业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或有限合伙企业,出资额2000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出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市产业引导基金对单个子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市产业引导基金资产总值的20%,同时原则不得超过子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总出资的50%。
第十二条 市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需要求子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投资德阳市域内项目或投资市域外项目反投至德阳市的金额不低于母基金对该子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实际投资额。
第十三条 为更好地发挥市产业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在投资/设立子基金时,市产业引导基金可向子基金管理人/子基金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四条 子基金的出资。市产业引导基金在子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所投子基金的合伙协议/基金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五条 子基金的管理。市产业引导基金参与的各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按照合伙协议/基金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是市产业引导基金主要投资决策机构,投决会成员可由市级相关部门、社会专家、企业投资人员等组成,对基金投资事宜作出决策。投决会主要职权为:
(一)审核及决策基金管理人所拟定的子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方案;
(二)审核及决策拟投子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基金合同/投资协议等文件;
(三)按照市产业引导基金之合伙协议批准利益冲突事项;
(四)本办法规定、市产业引导基金之合伙协议约定需要投决会表决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