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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1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羊区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12-11 | 3055 次浏览: | 分享到: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

成青府函〔2020〕111 号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羊区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青羊区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七届第 88 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1日


 

 

青羊区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市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委厅〔2020〕23 号)、《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的 通知》(成住建发〔2020〕8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采取新增住宅用地建设、存量房转换、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等方式筹集并纳入成都市 统一管理,面向取得人才安居资格的高端人才租售的住房。

第三条 区住建交局负责指导人才公寓的租售,对人才自有住房情况进行复核,确认人才安居资格,牵头编制人才公寓租金补贴资金预算。区人社局牵头负责人才资格认定及人才考核评价, 对人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复核。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人才公寓相关资金保障。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的租售和后期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租售对象

 

第四条 青羊区人才公寓租售对象为在青羊区取得安居资格的《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的A、B、C、D 类人才(以下简称“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

第五条 青羊区人才公寓租售对象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注册地在青羊区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 会保险(合同签订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须一致)。

(二)在成都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在成都市享受过其他购 房优惠政策(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及其他人才住房优 惠等)。

(三)在住房限购期间,购买人才公寓须符合成都市限购政 策关于自有产权住房套数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租售方式

 

第六条 取得安居资格的人才租售方式包括先租后售、共有产权和优惠出售,人才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第七条 《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的 A、B 类人才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120 平方米,C 类人才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90 平方米,D 类人才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60 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房源情况和人才需求情况适当放宽实际租购面积,在提交租售方案时报区住建 交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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