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未提出申请的,应退出人才公寓或按市场租金继续租赁,租赁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续租期间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第三十一条 按照共有产权方式或优惠出售的人才公寓,应按照商品住房的相关规定办理预售或现售手续,销售价格参照同 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确定。
第三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应与高端人才签订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就销售价格、不动产份额、增购方式及时 间、回购、租金定价方式、维修资金交存、房屋使用管理等内容 进行约定。购房合同使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 制定的范本。
签订购房合同前,区住建交局会同区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工分 别对人才自有住房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复核。
第三十三条 按照共有产权方式销售的人才公寓,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份额的市场租金价格由其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支付租金期间,年租金价格涨幅一般不超过 5%。
第三十四条 购买共有产权人才公寓的高端人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增购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持有的不动产份额,取得完 全产权:
(一)考核评价合格的高端人才,自合同备案 5 年之日起 6 个月内增购的,按初次购买时的价格增购。增购时,市场价格低 于初次购买价格的,按增购时市场价格购买,增购时市场价格由 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考核评价不合格的高端人才,或自合同备案 5 年之日起 6 个月后增购的,按增购时的市场价格购买。增购时的市场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人 才对增购价格有异议不增购的,可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 此价格回购人才持有的份额。
不增购的人才,可按市场租金继续租赁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 单位持有的份额,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第三十五条 购买人才公寓可按照商品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购房贷款。
第三十六条 在住房限购期间,购买人才公寓须符合成都市限购政策关于自有产权住房套数等相关规定。人才公寓上市交易 应符合成都市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人才公寓项目满足人才住房需求后,报经市人才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剩余房源可由开发企业自 行组织,优先面向符合住房限购条件的新毕业 3 年以内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大学生、区政府认定的高端人才和因工作调动 调入我市且在我市无自有住房的驻蓉部队、单位人员等群体销 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