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租 赁
第二十四条 选房结束后,先租后售的人才公寓房源未达到入住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应与人才签订租赁意向协 议,协议应明确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的时限等内容。租赁意向协议 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制定。
房源达到入住条件的,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 租金标准及缴交方式、租赁期限、入住时的市场价格、人才考核 评价、违约责任及退出方式等内容。租赁合同使用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统一制定的范本。
第二十五条 先租后售的人才公寓市场租金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租赁期间,年租 金价格涨幅一般不超过 5%。
第二十六条 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前,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应确定房屋入住时的市场价格,作为 5 年租赁期满后的销售价格。入住时的市场价格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新建商品住 房价格确定。
第二十七条 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前,区住建交局会同区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人才自有住房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 进行复核。
第二十八条 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后,房源业主单位或代管单位与人才应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选择先租后售或共有产权方式的,在 5 年租赁期间或共有产权期间,按以下程序发放租金补贴:
(一)人才入住人才公寓后,自行向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 位全额缴纳租金;
(二)租金补贴按年度结算,从租售协议生效算起,每满 1
年结算一次,补贴时间累计不超过 5 年。申领租金补贴由人才持本人身份证明、租金缴纳凭证、租售协议、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 明、银行卡等向区住建交局提出申请;
(三)区住建交局会同区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人才自 有住房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复核后,结合人才年度考 核评价结果和补贴标准向人才发放租金补贴。
第七章 购 买
第三十条 按先租后售方式连续租赁人才公寓满 5 年且考核评价合格的人才,可在租赁期满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购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才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签订购房合 同,享受优惠政策面积部分,按入住时的市场价格购买;超优惠 政策规定租购面积部分,按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购买时的市 场价格低于入住时市场价格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委托 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