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有效期至:2026年4月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1-04-16 | 3034 次浏览: | 分享到:

文  号:成府发〔2021〕5号    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2021-04-09    生效时间:2021-04-09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9日


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站位新发展阶段、践行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加快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以重点项目夯实城市功能、增强城市能级,构建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经济运行体系、创新动力体系、现代产业体系、区域协同体系、资源配置体系、绿色生态体系、城市治理体系、民生福祉体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重点项目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重点项目的确定、管理、保障、服务和考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市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等要求,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改善民生,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支撑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经市政府确定并发布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现代产业体系构建项目。包括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重大产业项目和新经济重大项目。
(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能源基础设施、城镇基础设施、产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三)民生和公共服务项目。包括教育、文化、卫生健康、体育、民政、防灾救灾、应急救援等重大民生和公共服务项目。
(四)生态和环境建设项目。包括青山绿道蓝网等公园城市形态打造及生态价值转换项目,资源循环利用、绿色低碳等可持续发展项目。
项目范围可根据年度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按建设阶段分为竣工、续建、开工和前期四个批次项目。竣工项目是指本年度前已开工建设且本年度能够竣工投用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本年度前已开工且本年度继续建设的项目;开工项目是指当年能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项目;前期项目是指符合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正在开展前期工作,拟在下一年度开工建设的项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