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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6年4月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1-04-16 | 307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四条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市重点项目服务室,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投促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安排1名工作人员进入服务室作为专职主办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各安排1名工作人员作为兼职主办员,全力配合开展全市重点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及统筹服务工作。市重点项目服务室对市重点项目全面实行“项目长服务制”,为市重点项目提供全程代办、帮办、协办、导办服务;各区(市)县政务服务部门设立重点项目服务室,对市重点项目实行“首席服务制”,提供从立项到竣工投产的全生命周期高质量服务。
第二十五条加强重点项目宣传。市重点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六章督导考核
第二十六条建立项目督导制度。市重点办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督导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或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市重点项目的调研、指导和督查,对推进较慢或存在困难和问题的项目,及时进行协调和督办,并将督查督办情况报送市委、市政府。
第二十七条健全项目通报制度。市重点办按月通报分行业、分区域重点项目推进情况、重大储备项目入库情况、重大签约移交项目落地情况。
第二十八条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市重点项目执行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专项目标管理,市重点办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将市重点项目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市重点项目年度目标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考核。
第二十九条实行表扬激励制度。市重点办按照我市通报表扬有关规定,每年组织开展全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先进集体主要依据各单位承担省市重点项目任务、投资贡献、服务保障、协调调度等情况,综合比选确定;先进个人主要采取相关单位推荐的方式确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国家和省在蓉重点项目执行国家和省的管理规定,同时享受市重点项目的政策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住宅类开发项目,多个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项目不得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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