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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6年4月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1-04-16 | 307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条市重点项目按资金来源分为政府主导类项目和社会资本类项目。政府主导类项目是指市和区(市)县两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项目;社会资本类项目是指除政府主导类项目外的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
第六条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原则,建立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机制。
(一)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是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副市长及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发改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市重点办承担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筛选、服务、督导和考核等工作。
(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物流办、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园城市局、市商务局、市投促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委、市审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新经济委等部门作为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市重点项目政策制定、项目确定、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确定

第七条根据国家、省、市战略部署、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突出重点、示范支撑、引导发展、优化结构的原则,市政府每年确定一批市重点项目,并从中筛选100个战略性、功能性、支撑性重大项目为市级重点推进项目。
第八条市重点项目每年集中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根据国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每年由市重点办会同相关市级部门研究确定市重点项目规模标准和申报条件。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每年10月底前向市重点办申报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每年新增的市重点项目原则上从市重点储备项目库中筛选申报。
(二)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是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市重点项目计划储备、筛选申报的责任主体,向市重点办报送正式申请文件,通过成都市投资和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报送项目有关信息,并按照项目建设批次分类提供支撑要件。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的合法性负责。
(三)符合市重点项目申报标准的市级政府主导类项目,应当全部申报纳入市重点项目计划;社会资本类项目和区(市)县级政府主导类项目自愿申报市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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