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创新创业政策服务平台!  ——让政策更好地引导创新、服务创新
会员专属,享看即看!
当前位置:

【有效期至:2026年4月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1-04-16 | 308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七条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市档案馆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重点项目档案工作。重点项目业主要认真做好项目建设的档案材料(文字、音像、图片)管理工作,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

第四章项目保障

第十八条加强项目资金保障
(一)推动财政资金向市重点项目集聚。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上各类财政性资金,优先安排市级预算内资金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市政府每年在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支持市级有关部门、区(市)县、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策划储备重大项目,推进重点项目开展立项审批、环评、用地等前期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做好项目前期经费安排和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二)推动市场化融资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市重点办要会同市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等部门,与在蓉金融机构建立项目融资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向在蓉金融机构推荐重点项目,通报项目进度,组织召开银政企对接座谈会,鼓励和引导多种形式的资金投向市重点项目。建立重点项目融资培训制度,分享案例、进行融资诊断,推广成功融资模式。
第十九条加强项目用地保障。市重点项目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区域选址。支持市重点项目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平台,提前并联开展地勘、文勘等前期工作审批。用地保障部门按照实施时序和投资履约情况分期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全额保障市级重点推进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化重点项目用地审批程序,开通用地审批“绿色通道”限时办理。
第二十条强化水电气等要素保障。电力、交通、水务、燃气等要素保障部门加强要素保障,优先保证市重点项目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用气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按约定做好市重点项目外部设施的配套服务工作。为市重点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落实建设资金,完善审批手续,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章项目服务

第二十二条实行“行业+综合”协调调度机制。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对本区域、本领域重点项目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实时掌握、及时协调;市政府分管领导按月对区(市)县和市级部门难以协调的困难和问题开展行业调度;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按季度对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重大问题开展综合调度。
第二十三条建立重点项目进度预警机制。市重点办每月下旬对重点项目当月投资和开竣工情况进行预警,召集责任单位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采取有力措施,推进重点项目按计划目标建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