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印发《2024年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政策来源:邛崃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邛崃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2024-01-23 | 684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相关主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有关要求,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根据《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成都市乡村振兴局 成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2024年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部分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成农办〔2024〕8号)中的《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供销社系统实际,特制定2024年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请各相关主体积极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2024年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项目。

 

附件:2024年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2024年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邛崃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4年1月23日

(联系人:李超;联系电话:028-88791042)

邛崃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4年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认真贯彻落实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有关要求,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根据《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成都市乡村振兴局 成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2024年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部分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成农办〔2024〕8号)中的《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供销社系统实际,特制定2024年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主体资格

(一)申报主体须为供销合作社全资或绝对控股的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含村级基层社,工商登记名称需符合川供发〔2021〕24号基层社登记要求),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须高于50%(提供有效的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证明,如章程、联合社出具的证明等)。

(二)申报主体须在申报截止日前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满1年(未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新注册村级基层社申报村级基层社建设资金时,不受登记注册年限限制)。

(三)申报主体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无不良执业记录。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纳入全国供销总社财务报表或统计报表管理,能够独立报送财务或统计报表,未被列入禁止申报专项资金名单。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支农项目建设、审计、验收及资金管理要求。

(四)除多渠道筹资项目外,对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申报了中央、省补助资金或申报了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应当在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中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情况。

(五)申报项目原则上已纳入邛崃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项目储备库管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