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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4年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政策来源:邛崃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邛崃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2024-01-23 | 737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建设目标、内容及补贴标准

财政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租赁经营场地、购置办公家具。不得将征地拆迁费、土地使用费、房屋租金(项目建设期内除外)、经营性流动资金(或项目运营管理费用)、目录内农机具(成农机〔2022〕5号)购置费用等列入项目总投资;对目录外农机具购置申请财政资金补贴的,其申报补助比例不得高于购置总额的50%。

建设内容为基层社高质量发展建设。支持在本区域内开展5个基层社建设,其中包含2个基层社示范社提升建设。通过购置或更新改造经营服务设施设备,扩大经营服务规模,拓展综合性为农服务功能等方式,促进基层社示范社进一步建实建强、联动发展,新建基层社或改造提升薄弱基层社建成后达到基层社示范社标准。对建在中心镇的基层社示范社提升给予优先支持。

村级基层社建设项目建设拟采用资本金注入形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基层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联合合作,在组织上、经济上密切构建与农民(社区居民)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联结。重点支持在中心镇、涉改村(社区)或中心村(社区)建设村级基层社,对以“三社融合”模式建设村级基层社的给予优先支持。参照2022年建设标准,给予每个村级基层社建设不高于项目总投资50%资金支持。

三、建设要求

1.基层社示范社提升后,须自主开展符合示范社标准的多项经营业务,在基层社原有经营服务基础上,服务功能更加完备、实现可持续发展盈利。

2.对新建基层社或改造提升薄弱基层社的,要按照示范社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提升;要按照《省供销社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基层供销合作社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川供发〔2021〕24号)要求,规范登记注册。

3.新组建基层社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并对供销合作社投入的资金进行股份量化。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合作建设的,要按照股份合作制或合作制原则进行治理,各合作方应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

4.县级联合社应当加强对基层社建设所形成资产、股份的监督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及资产管护制度,确保供销合作社资产资源有效运转;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供销合作社的行业指导和对基层社的监管职责,加强新组建基层社的财务监督,规范财务统计数据报送等。

5.新建基层社的组建方式及要求

(1)突出以市场化手段,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联合合作,组建村级基层社;

(2)新组建的村级基层社须按照省供销社、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基层供销合作社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川供发〔2021〕24号)要求,在市场监管部门规范登记注册;各合作方须按约定形式出资持股,供销社持股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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