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规〔2023〕1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3〕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崇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2月11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单位加盖公章)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崇州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杨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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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崇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川农规〔2023〕6号)、《成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成办规〔2023〕1号)等精神,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鼓励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统一管理。
第四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