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签订合同。审查审核通过后,承包方或受托方与受让方按照确定的流转方式、流转条件,参照农业农村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在镇(街道)指导下,规范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应明确约定是否可用于抵押融资、流转风险保障金及给付方式等。
(五)台账管理。在签订流转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承包方或受托方提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原件或者复印件报发包方备案,市农业农村局应当指导镇(街道)对所有土地流转及时建立流转管理台账,及时准确将流转信息录入农业农村部的《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镇(街道)应当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六)履行合同。承包方和受让方按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的权利,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重新签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剩余年限,不得使用“长期、长久、永久”等字样。土地流转双方可以根据“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法律规定,以另行签订协议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方式,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的土地流转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承包方或受托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一季;(休耕,报镇街或农业农村局备案的特殊情况除外。)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五)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或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鼓励受让方预付土地流转费,降低土地流转资格风险和项目发展风险。风险保障金可参照亩租金的30-50%的标准一次性收取,由土地所属镇(街道)代为管理,在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