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原则上应按照签订意向协议、提交申请、审查审核、签订合同、备案合同、履行合同的一般程序进行。
(一)签订意向协议。按照平等协商原则,承包方与受让方就流转形式、价格、期限等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的,受让方与委托方委托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机构等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受托方应及时将协商情况告知承包方,征得承包方同意后,受委托方与受让方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受让方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提交申请。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批规定,分别向镇(街道)或崇州市政府政务(便民)服务中心业务窗口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提供审批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
3.资信证明和信用报告,自然人个人信用报告;
4.章程或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外);
5.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重大项目需经相关专家评估(包括守信承诺书);
6.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委托流转需提供书面委托书,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需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审查审核。重点对本细则第七条所述事项进行审查审核。
1.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面积100亩以下实行发包方备案。
(1)流转面积30亩(不含)以下的,由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农民代表审查,经流转所在村、组进行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流转,并报发包方备案,流转备案信息报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部门纳入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管理;
(2)流转面积30亩(含)以上的,由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邀请镇(街道)的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等相关单位和农民代表进行审查,经理事会、监事会民主决策,经流转所在村、组进行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流转,并报发包方备案,流转备案信息报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部门纳入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管理。
2.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100亩及以上实行分级审批,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流转土地规模100亩(含)-800亩(不含)的。由镇(街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等开展审查审核,征求市农业农村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审查审核成员于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就审查审核主要职责事项出具审查审核意见,经镇(街)党委会集体决策,审议是否同意流转。镇(街道)根据审查结果向经营主体出具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