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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崇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崇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崇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2024-11-12 | 79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规〔2023〕1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3〕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崇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2月11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单位加盖公章)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崇州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杨莹
  联系电话:02882200309电子邮箱:313591258@qq.com

 崇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崇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川农规〔2023〕6号)、《成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成办规〔2023〕1号)等精神,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鼓励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统一管理。

第四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优先种植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行属地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  流转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出方土地经营权权属明晰、界址明确、无争议;

(四)受让方应当是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具备农业相关知识、技术或经验等)或资质的组织和个人;

(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六)经营项目须符合粮食生产等农业产业规划。

第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出租(转包)方式;

(二)入股方式;

(三)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流转方式。

第九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可以采取以下任一方式确定:

(一)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二)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招标、挂牌、拍卖、网络竞价等方式确定;

(三)委托土地经营权流转价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参照当地土地经营权流转基准价格或同类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

第十条  承包方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机构等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方和受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载明地块、价格、权限、期限等内容,并由承包方和受托方签字或者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第三章  流转程序

第十一条 引导土地经营权进入成都市农村产权交易所崇州所交易,并出具交易鉴证。

第十二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原则上应按照签订意向协议、提交申请、审查审核、签订合同、备案合同、履行合同的一般程序进行。

(一)签订意向协议。按照平等协商原则,承包方与受让方就流转形式、价格、期限等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的,受让方与委托方委托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机构等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受托方应及时将协商情况告知承包方,征得承包方同意后,受委托方与受让方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受让方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提交申请。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批规定,分别向镇(街道)或崇州市政府政务(便民)服务中心业务窗口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提供审批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

3.资信证明和信用报告,自然人个人信用报告;

4.章程或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外);

5.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重大项目需经相关专家评估(包括守信承诺书);

6.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委托流转需提供书面委托书,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需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审查审核。重点对本细则第七条所述事项进行审查审核。

1.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面积100亩以下实行发包方备案。

(1)流转面积30亩(不含)以下的,由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农民代表审查,经流转所在村、组进行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流转,并报发包方备案,流转备案信息报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部门纳入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管理;

(2)流转面积30亩(含)以上的,由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邀请镇(街道)的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等相关单位和农民代表进行审查,经理事会、监事会民主决策,经流转所在村、组进行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流转,并报发包方备案,流转备案信息报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部门纳入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管理。

2.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100亩及以上实行分级审批,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流转土地规模100亩(含)-800亩(不含)的。由镇(街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等开展审查审核,征求市农业农村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审查审核成员于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就审查审核主要职责事项出具审查审核意见,经镇(街)党委会集体决策,审议是否同意流转。镇(街道)根据审查结果向经营主体出具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单。

(2)单次流转800亩(含)以上或跨镇(街道)的。

由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属地镇(街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等开展前期审查审核。审查审核成员于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就审查审核主要职责事项出具审查审核意见。对于800(含)—2000亩(不含)的,提请市分管领导专题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同意流转;2000亩(含)以上的,报经市政府常务会审查审核。跨县(市、区)的流转,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农业农村局根据审查结果向经营主体出具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单。

3.土地流转审查审核成员主要职责

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查审核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农业产业规划、是否存在耕地“非粮化”等问题、是否会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流转期限等职责范围内事项。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拟流转土地是否符合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是否存在借流转之名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的情形、是否存在“非农化”等职责范围内事项。

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查审核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等。

市场监管局:负责查询审核受让方是否属于市场监管部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是否被列入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是否存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行政处罚。

属地镇(街道):负责审查审核流转土地性质、位置、面积等,土地用途是否存在“非农化”“非粮化”;转出方是否具有流转权限,未承包到户集体资源是否按照集体资产管理要求履行相关程序;是否落实风险防范制度等。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负责核实转出方是否具有流转权限;受让方是否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是否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按照集体资产监管要求履行相关程序;是否落实风险防范制度等。

农民代表:负责见证和监督土地流转是否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各级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收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发现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批同意;已经审批的,撤销审批意见。

对于流转时间较长(5年以上)、面积较大(100亩以上)、涉及农户较多的流转项目(30户以上),特别是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以能否及时支付农户流转费和有效避免抛荒撂荒、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损害农业生态环境、“非农化”“非粮化”以及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出现风险等为重点进行审查审核。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四)签订合同。审查审核通过后,承包方或受托方与受让方按照确定的流转方式、流转条件,参照农业农村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在镇(街道)指导下,规范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应明确约定是否可用于抵押融资、流转风险保障金及给付方式等。

(五)台账管理。在签订流转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承包方或受托方提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原件或者复印件报发包方备案,市农业农村局应当指导镇(街道)对所有土地流转及时建立流转管理台账,及时准确将流转信息录入农业农村部的《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镇(街道)应当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六)履行合同。承包方和受让方按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的权利,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重新签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剩余年限,不得使用“长期、长久、永久”等字样。土地流转双方可以根据“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法律规定,以另行签订协议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方式,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的土地流转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承包方或受托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一季;(休耕,报镇街或农业农村局备案的特殊情况除外。)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五)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或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鼓励受让方预付土地流转费,降低土地流转资格风险和项目发展风险。风险保障金可参照亩租金的30-50%的标准一次性收取,由土地所属镇(街道)代为管理,在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还。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农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导流转双方约定退出条款,明确合同到期正常终止、土地征占用、单方解除合同、未按时给付租金等情形下,土地经营权、地上附着物、补(赔)偿归属和复耕复垦等权利义务和解决途径。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明确约定的,由属地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指导双方完成清算,完成备案和台账登记。

第十八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或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向镇(街道)报告有关情况、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发包方对备案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妥善保管,发包方为组集体经济组织且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应及时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保管。

第二十条  发包方对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合法合规开展农业经营活动,造成耕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或耕地撂荒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镇(街道)。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生产管理等服务的,可依法向受让方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并签订管理服务协议,管理费用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二十二条 镇(街道)应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并加强土地利用监管。镇(街道)应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巡查台账、问题整改台账,及时准确记载土地流转和使用情况,纠正土地流转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结合一张图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每季度对全市土地流转和土地利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土地流转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市执法局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土地流转利用情况的巡查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市、镇、村三级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构建和完善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司法局等多部门参与的大调解机制,探索仲裁员等级评价制度。

镇(街道)应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应明确专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街道)等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崇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崇农领办〔2024〕10号同时作废。法律法规及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崇州市农业农村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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