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和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进一步加强宣引导和执法监管,积极维护我市天然水域禁捕管理秩序。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31日
成都市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
为保护成都市水生野生生物资源,维护天然水域禁捕管理秩序,规范广大人民群众休闲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4〕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天然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成都市天然水域内进行休闲垂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的垂钓行为。
第二条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垂钓行为。
第三条 各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引导垂钓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安全垂钓、生态垂钓、文明垂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垂钓人员实名登记制度。
第四条 禁钓期、禁钓区禁止垂钓。
本办法所称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本办法所称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包括水生生物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禁钓区。禁钓区应设置明显标识标牌,标明禁钓范围。
各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在鱼类重要的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科学合理划定禁钓区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毗邻区(市)县在规划交界水域禁钓区时,应当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