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
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根渔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
第六条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
(一)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和禁用方法;
(二)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
(三)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
(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窝料。
(五)钩宽超过50px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第七条 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单尾(只)钓获物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伤较重的,应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救护措施。
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
禁止销售、收购天然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
第八条 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不得再放入天然水域。常见的外来入侵物种有:巴西龟、豹纹脂身鲇(俗称清道夫)、红腹锯鲑脂鲤(俗称食人鲳、食人鱼)、尼罗罗非鱼(俗称罗非鱼)、克氏原螯虾(俗称小龙虾)等。
第九条 垂钓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配合监督检查,履行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自觉保护垂钓水域、沿岸生态环境,及时处理垂钓产生的废弃物。
垂钓人员应具备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高压电线、激流险滩等危险区域。
第十条 举办团体性野外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举办地所在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所在区(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地垂钓协会应当发挥规范引领作用,强化自律管理,宣传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引导广大垂钓爱好者规范垂钓行为。
第十二条 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要求按照《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