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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崇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崇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崇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2024-11-12 | 80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六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街道)等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崇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崇农领办〔2024〕10号同时作废。法律法规及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崇州市农业农村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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