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发改、卫健、财政部门:
现将《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2024年9月6日
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普惠托育服务的支持力度,健全普惠多元的托育服务体系,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0〕60号)《成都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成府函〔2023〕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主体
第二条 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属地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主体,会同同级发改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托育机构主要包括本行政区域内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包括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服务并经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托育机构。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幼儿园托班参照执行。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依法备案。托育机构应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备案。
(二)合理定价。收费标准需同时满足: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下同)不高于机构所在区(市)县公布的城镇居民上年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折算到月)的80%且不超过4000元;全日托保育费以每月22天折算到日,时间不少于8小时;半日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费用的50%,时间不少于4小时;计时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2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三)收费行为。托育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办法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婴幼儿膳食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账目每月公布。
(四)服务质量。托育机构运营状态良好,并按照国家、省、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标准、规范科学开展照护服务。托育机构切实履行入托期间婴幼儿健康和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婴幼儿健康安全。
(五)员工利益。托育机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依法保障员工工资、福利待遇。
(六)风险防控。托育机构购买收托婴幼儿及员工责任险,将安全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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