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10月1日起,在本次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进行了非征地农转非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当年安置房补差价购买35㎡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一)依法拥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合法权属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住房内;
(二)在本次住房安置前未进行过住房安置也未享受房改房、福利房等政策;
(三)属于下列两类人员之一:1、本次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本区范围内因集资建镇(购买小城镇户口)进行了非征地农转非的人员;2、本次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本区因特殊贡献等奖励性政策进行非征地农转非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非征地农转非家庭户住房安置标准和方式)
自2007年10月1日起,在本次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依法拥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合法权属的家庭户,其全部成员均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户为单位按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当年安置房补差价格购买安置房。每人购买面积标准为35㎡建筑面积,购房人数的核定标准为:户籍在5人以下的,按实际人数计算;户籍在5人以上的,均按5人计算。
第三十七条(货币化安置奖励)
凡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住房安置对象,由征地实施单位按每人2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八条(按时搬迁奖励)
在本次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由征地实施单位计发按时搬迁奖。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自接到拆迁通知之日起15日内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在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限内统一交付旧房的,按集体土地上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元奖励;超过规定时间签订协议或交付旧房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搬迁补助)
在本次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住户,由征地实施单位按20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
第四十条(其他合法住宅补偿)
拆除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合法审批手续建设方式和继承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住宅,房屋按照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
如该房屋系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唯一住宅的,该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按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当年安置房补差价购买35㎡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第四十一条(不动产权登记)
住房安置后,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为被安置群众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监管责任)
区财政、人社、审计、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等区级部门要加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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