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实施数字人力资源服务专项行动。探索建立全省数字经济人才联盟,支持各类行业组织搭建数字人才展示、交流、合作平台。依托现有国家级及省、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引进或培育一批数字经济领域高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指导有条件的市(州)建设数字人才孵化器、数字领域专业性人才市场、数字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为数字人才流动、求职、就业提供系统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
(九)举办数字职业技术技能竞赛活动。支持高校、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举办数字类职业技能大赛,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按规定落实配套奖励、晋升技能等级等政策,对在各级各类技术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名次的人员,按照有关政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
三、政策保障
(一)深化数字人才培育研究。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大型企业深化数字领域研究与实践,对标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建设国家、省部级学科创新平台。推进数字技术相关课程、教材教程和教学团队建设,培养数字经济发展急需的跨学科、跨专业交叉融合型人才。充分发挥职业院校作用,推进职业教育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新增一批数字领域新专业。(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
(二)健全数字人才评价体系。根据国家新发布的数字职业并结合我省实际需求,动态调整数字领域职称评审专业。落实国家数字职业标准,规范数字技能人才评价,落实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政策。依据有关规定,适时开展数字领域卓越工程师能力评价。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数字技术工程师国际互认。(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强化数字人才薪酬待遇保障。完善数字科技成果转化、增加数字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完善高层次数字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政策。制定数字经济从业人员薪酬分配指引,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数字人才特点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强化薪酬信息服务,指导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发布数字职业从业人员工资价位信息。(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财政厅)
(四)加大数字人才培育投入。探索建立通过社会力量筹资的数字人才培养专项基金,督促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指导各地将符合本地需求的数字职业(工种)培养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目录,对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支持跨地区就业创业人员在常住地或就业创业地,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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