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建建筑物及公共停车场配建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不纳入补贴范围;直接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不纳入补贴范围;仅为单一汽车品牌车辆提供换电服务的换电设施不纳入补贴范围。
(四)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开展申报、核查审计、公示、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拨付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配合部门做好资金预算保障,督促指导部门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五)充(换)电场站考核和企业能力符合性评审按照《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成都市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能力符合性评审方案(试行)〉的通知》(成经信能源〔2024〕
7号)规定执行。
(六)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充(换)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的发放对象、发放金额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职能过程中,受补贴资金支持的单位应积极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并承担法律责任。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与《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规〔2023〕2号)一致。2023年4月8日至本文件印发施行之日期间内的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参照本文件执行。执行期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依法依规适时调整。
(八)本细则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2024年8月5日印发
相关政策解读请点击链接https://cdjx.chengdu.gov.cn/cdsjxw/c132905/2024-08/05/content_c1367784cf23463ab4cce46f241168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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