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区(市)县经信和新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对创新应用实验室的申报主体进行初审推荐,对通过专家评审推荐的创新应用实验室项目开展现场核查;负责对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的申报主体进行初审推荐,对通过专家评审推荐的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项目开展现场核查,按季度核查属地区(市)县各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运行情况,并将情况汇总报送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建设创新应用实验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需具备行业资源聚合和生态带动能力,为“平台型、生态型、技术领先型”企业。“平台型”企业指需求方和供应方都是B端企业,业务系统范围至少包含平台方、需求方、供应方三方参与者;“生态型”企业指具有较强的产业生态链聚集能力的企业,具有产业链带动作用,属于所在领域的龙头企业;“技术领先型”企业指企业掌握的技术在国内或国际上属于领先地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其知识产权在产业生态中有关键作用或重要作用;
(二)申报主体(和联合申报单位)具备相应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研发基础设施条件,申报主体拥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建设、运行和实验经费保障,支持较高强度的研发投入;
(三)申报主体(和联合申报单位)应拥有一支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的技术骨干团队以及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从事研发的人员不少于5名;
(四)申报主体已编制合理的建设规划,明确有技术攻关、知识产权、成果场景化应用等实质内容,发展思路清晰、目标明确,规划切实可行,措施具体得当;
(五)申报主体近三年未被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安全生产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以及环境污染事故等“一票否决”事项;
(六)创新应用实验室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其中能力评价指标占70%,财务评价指标占30%。
第七条 申报建设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新产品(服务)类的,具备技术先进性,拥有清晰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已完成小规模试制,能够以新产品(服务)为核心构建新应用场景;
(二)属于新模式、新业态类的,具备国内原创的商业模式或业态,具有引领性和良好市场潜力、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能够以新模式、新业态赋能场景再造;
(三)申报主体已编制合理的任务规划,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建设目标、商业模式等实质内容,发展思路清晰、目标明确,规划切实可行,措施具体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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