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站主体已经破产、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以及有类似情况的。
(三)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
(五)建站单位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
违反人类伦理等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建站单位因偷税、抗税、骗税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 服务及奖励标准
第八条 优先推荐获批成都东部新区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的单位申报市级及以上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
第九条 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将对工作站提供支持和服务,按照《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对获批的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工作站的职责
第十条 建站单位是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应当做好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且指定专人负责工作站的建设,其主要负责。
(一)制订本单位工作站管理办法,编制工作计划,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
(二)为工作站提供必要的办公、研究和实验条件,提供研发及成果转化经费,后勤服务保障等。
(三)每年向签约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具体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计划和企业技术成果需求等。
(四)工作站运行情况的汇报工作,配合做好工作站的检查、考核等工作。
(五)与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共同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并组织实施。
(六)与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共同协商解决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负责解释。试行期间上级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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