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2、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组建的工程中心需提供以下财务材料:
依托单位成果转化合同、收款凭据及发票(与建设申请表中填写项目一致)。
(五)研发条件及仪器设备证明材料
1、依托单位平面图或现场照片;
2、依托单位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
3、依托单位科研仪器设备清单(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及对应购买合同及发票或租赁协议。
(六)工程技术研发能力和水平证明材料
1、近三年依托单位授权知识产权关键页;
2、依托单位主持制定、参与制修订的标准关键页;
3、承担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关键页;
4、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获奖证书;
(七)运行管理与开放交流证明材料
1、中心管理团队及主要研发人员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其中高级职称人员还需附3个月社保交纳表;
2、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或协议关键页;
3、举办行业会议、培训及参与培训的图文记录(或相关证明);
4、技术服务证明材料(含委托服务);
5、设施设备开放服务证明材料。
三、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
申报填报信息时,统一使用工程中心名称作为项目名称,工程中心名称应为“四川省XXX(技术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不按照规范命名的将不能通过形式审查。
(一)研发经费投入:指申报单位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申报单位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二)工程中心专职研发人员数:指工程中心内部直接参与研发项目人员,以及研发活动的管理和直接服务的人员。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研发活动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下的人员。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数占比中心专职研发人员数50%以上。
(三)研发项目:指已立项并开展研发(制)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研发项目的类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新技术开发项目、新工艺开发项目、新服务开发项目与基础研究项目等;项目的立项部门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立项项目、合作单位委托项目、申报单位自立项目。
(四)研发设备原值:指工程中心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五)知识产权数:依托单位作为专利权人拥有的、近三年内获得的经国内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予且在有效期内的专利件数。
(六)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和企业、行业标准数:指依托单位主持或参加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企业、行业标准的数量。
(七)研发机构成立文件:指申报单位内设研发机构成立文件(含相关管理制度),或者经政府部门认定通过的各类研发机构(平台)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