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项目申报截止时间前,有到期一年后未完成项目验收的企业,不能牵头新申报项目。
9.项目申报单位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二)项目申报人要求。
1.项目申报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2.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软科学项目除外)。
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1962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外籍专家除外),指南中有明确要求的按指南要求执行。
4.鼓励在川工作的外籍科技人员申报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的,项目实施周期应处于其聘用合同中规定的聘用期限内,聘用合同应作为申报书附件材料扫描上传。
5.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牵头单位人员。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从事创业或到企业开展研发、成果转化等。属于此类情况的科技人员可作为离岗创新创业、兼职创新创业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人员名单由高校、院所统一向科技厅提供。
6.指南中规定的拟支持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研发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指南中对项目负责人有明确要求的按指南要求执行,指南无明确要求的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符合“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条件要求”(见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申报须知”)。
7.同一年度,同一项目申报人新申报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其中:作为项目负责人牵头申报2023年度项目限1项,目前承担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还在限制申报期内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的,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项目申报。国(境)外高端人才引进项目按其对项目负责人要求执行。
8.指南编制专家不能申报其参与编制指南的科技计划项目。
(三)推荐单位要求。
1.各推荐单位可在此通知基础上另行制定通知,明确当地项目申报截止时间和报送流程。
2.各推荐单位应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审核,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推荐,向科技厅报推荐函并附项目汇总表。地方推荐的项目,由地方科技部门初步形成推荐意见后,会商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向科技厅和财政厅报推荐函并附项目汇总表。
3.审核未通过的项目由推荐单位退回。
(四)其他要求。
1.同一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跨计划、跨专项重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