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展研发、数字化转型活动的情况说明(附件2-18)
(2)《2021年度支持研发、数字化转型活动申请表》(附件2-19)。
(3)《2021年度研发、数字化转型活动费用支出汇总表》(附件2-20),属于支持范围的支出包括:项目相关软硬件支出、研发测试、知识产权相关费用等;不属于支持范围的支出包括:房租、水电、物管、员工工资、福利等,是否属可支持范围经专家评审确定。
(4)项目支出相关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及相对应的银行出具付款凭证复印件。
同一支出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前后对应装订排列。
(5)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涉及外文内容,外文页后对应附上中文翻译件并加盖企业公章。若翻译件为翻译公司提供,还需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四、技术出口贴息
(一)支持内容
鼓励企业承接技术出口业务,对企业 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技术出口给予贴息支持。
(二)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为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贸易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出口额。
2. 技术出口业务已取得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登记证书登记日期截至2021年6月30日)。
3.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总收汇额不低于20万美元。
(三)支持方式
对企业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2021年6月2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给予贴息支持,每户企业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汇换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2021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资金实际支持比例可根据当年资金预算规模进行统筹调整。
(四)申报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附件2-21)。
3. 承诺书(附件2-3)。
4. 《2021年度企业技术出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2-22)。
5.《2021年度企业技术出口贴息事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