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对象汇总表》(所提供名单应以从事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业务企业为主)(附件2-7)。
11. 平台与服务对象的经济合同、发票与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复印件或其他可证明提供公共服务的材料包括平台提供免费服务声明,服务对象出具盖章的享受免费服务的声明,服务记录等(若平台提供免费服务)。
同一服务对象发生的业务合同、发票、收款凭证复印件前后对应排列装订。
12.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度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复印件、平台建设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二、重点服务进口贴息
(一)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扩大鼓励进口服务,对重点服务进口企业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实际服务进口额给予贴息支持。
(二)申请条件
1. 申请企业应为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且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2. 进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2019版,详见商务部网站)。
3. 进口服务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合同执行时间以付款时间为准),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金额不低于20万美元。
(三)支持方式
对申请企业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取得付汇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以服务进口的付汇金额(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2021年6月2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给予贴息支持。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汇换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2021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资金实际支持比例可根据当年资金预算规模进行统筹调整。
(四)申报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附件2-8),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3. 承诺书(附件2-3)。
4. 《2021年度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2-9)。
5. 《2021年度服务进口贴息事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10)。
6. 进口服务合同复印件、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需提交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
同一笔进口业务的合同与其付汇凭证复印件资料前后对应排列装订。
7.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