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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

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4-12-23 | 136 次浏览 | 分享到:

8.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废旧动力电池 综合利用业务收入的 3%。鼓励企业申报省级及以上独立研 发机构、工程实验室、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 二)梯次利用企业要求

1.应核实废旧动力电池来源,将相关溯源信息及时准确 地上传至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 综合管理平台,确保用于梯次利用的废旧动力电池来自新能 源汽车退役动力电池。

2.应具备废旧动力电池拆分的技术手段和能力,配备吊 装、绝缘测试、焊点铣削、切割、清洗等设备,按照国家标 准《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拆解规范》(GB/T 33598 )要 求进行电池包(组)和模块的拆解,并将拆分后的零部件分 类存放。

3.应具备检测动力电池性能指标的技术手段和能力,配 备充放电测试、 电压内阻测试等设备,开展电池状态评估, 按照国家标准《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 第3 部分:


梯次利用要求》(GB/T 34015.3 )判定其是否满足梯次利用

要求。

4.应具备拆分电池自动化重组和梯次产品质量检验的技 术手段和能力,配备机械辅助搬运、激光焊接、高温老化、 激光打码或喷码等设备,对拆分后的电池进行二次组装形成 梯次产品,并对梯次产品的质量、安全等性能进行检验,梯 次产品需符合所在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

5.应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 及锂电池编码规则有关政策和国家标准要求对梯次产品进 行重新编码,保留并不得损毁或遮挡原动力电池编码。在产 品显著位置贴示符合《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 第 4 部分:梯次利用产品标识》(GB/T 34015.4)要求的梯次 产品标识。

6.优先支持具有多项相关技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的企业申请规范条件公告。年梯次利用的废旧动力电池量应 不低于实际废旧动力电池回收量的60%(其中利用量和回收 量均按重量计算)。回收到的不可梯次利用的废旧动力电池 应交由符合本规范条件的再生利用企业处理。

7.应承担本企业生产销售梯次产品的保修和售后服务, 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并在产品使用说明或其他随附文件中 提示使用防护、运行监控、检查维护、报废回收、安全风险 等有关注意事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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